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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订单农业发展较快,种植业订单面积不断扩大,畜牧业订单数量迅速增加。订单农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拉动农业机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市订单农业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合同不严密、单方撕毁合同、单边合同、缺少中介组织,科技培训滞后,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短缺等一些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根据省农委、省司法厅吉农产联字[20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订单农业的重大意义
  
  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市场主体发育;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规模优势的形成,更快地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筑农业后发优势,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仅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大计。各级政府和农业、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当作重中之重,切实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和扶持订单企业
  
  1、加强订单企业的资信审查。计划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需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请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受市政府委托,吉林市农业订单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审查上报的订单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对符合条件和具备资格的订单企业,由订单中心发给"市级农业订单企业"标牌及证书。订单企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与定购农产品订单生产。未经审查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农产品订单的签订。各级农业部门每年在农业订单签订前,都要对订单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企业,收回订单企业标牌和证书。对订单企业资信审查总的要求是:经济效益好,带动功能强,生产规模大,企业产权明晰,具有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订单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订单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及时调度,建立订单档案。种植业订单企业要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做好上一年度订单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订单工作计划,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核;收获前20天完成测产任务,备足收购资金,安排好收购时间表,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养殖业订单企业,要根据不同畜禽品种的生产周期,确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报送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
  
  3、加强对订单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订单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约企业,要取消其下一年的订单资格。因企业不能及时兑现合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对符合条件,具备资格的订单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财政扶持。各级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把订单企业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为引导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强化农民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农民履约意识与能力
  
  要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强化信誉意识,提高农民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各级农业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各县(市)区要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民信誉户评比活动",对连续三年自觉兑现合同的农户授予"模范信誉户"称号,在安排农业贷款和分配订单指标时给予优先照顾。对故意违约,不能及时足额兑现订单的农户,取消其下一年订单分配指标,并建议银行部门取消下一年度农业贷款。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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