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对广大农户进行市场意识、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及营销常识培训,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要注意培养生产大户,鼓励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资源入股订单企业,或者通过合作、租赁、转让等形式,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四、积极培养农村中介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中介组织,重点培养能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民间流通服务组织,信息服务组织,粮食和外贸系统的购销组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和研究会、供销系统的专业合作社、乡办经济实体。要特别重视扶持农村各类经济技术能人,尤其是个体贩运户等经纪人,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开拓市场、合力参与竞争等方面的中介优势和示范效应。
  
  五、努力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传统技术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思路,加快农业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
  
  一是要搞好新品种引育和开发。"名、优、新、特、绿"农产品是订单农业的重要增长点。要大力推广优质型、专用型、食用型、保健型的名、优、新、特、绿等新品种,不断提高订单产品的优质品率。
  
  二是创新订单农业配套技术。重点是在旱作农业技术、节水农业技术、科学施肥技术、无公害低残毒动植物保护技术、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畜禽新型饲料饲养技术等方面寻求突破。
  
  三是加速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订单农业发展需要的"订单企业十科研机构十农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与订单企业联姻,促进订单企业成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体,促进农业科研推广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四是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形势,立足于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抓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注意与国际标准接轨。逐步实现农业品种、耕作制度、栽培(养殖)技术、防(检)疫和收获、储藏、加工、包装等全程标准化。
  
  六、积极为订单农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是产前抓好农业订单合同的签订。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与当地农业部门配合,积极参与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合同文本制作、合同条款审查工作,完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审查订单企业的资信情况及企业代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县(市)区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审查、修改、完善订单农业合同条款。县(市)区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自愿申请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二是产中抓好农业订单纠纷的调解。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后,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发生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要及时对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履行提出意见,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对经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要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调解和处理,消除隐患。
  
  三是产后抓好农业订单合同的兑现。在农副产品收获后,要及时向签约双方宣传《合同法》,引导他们依法办事,解决好订单兑现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订单农业提供法律服务,要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对于特困农户,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实行减、缓、免,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