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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劳社[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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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辟渠道,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
  
  努力开发社区服务岗位。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区服务职能的需要,拓展物业管理、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开发老人看护、健身娱乐等岗位;结合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开发医疗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拓展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服务就业岗位。
  
  各地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社区就业经济实体,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
  
  四、强化措施,切实落实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政策
  
  要落实社区服务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社区服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要落实减免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120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工商企发[2002]10号)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工商执照,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提供优质服务。
  
  要加大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精神,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针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的实体,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要完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配套性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以及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要健全社区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建立与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资规定,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其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和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减免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让下岗、失业人员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形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合力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界都关心支持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促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搞好社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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