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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劳社[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计划、经贸、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合作,制定、落实促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实行落实优惠政策部门负责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宣传、动员、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尽快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努力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医保定点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的联系,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促进下岗职工如期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并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综合系列优质服务。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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