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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等4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为做好上述件的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和《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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