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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浙政发〔200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比较优势,积极鼓励产权清晰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境)外资源和市场,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发展、壮大一批中国式的跨国公司,提高我市经济的国际化程度。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劳动保障局、省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实施“走出去”战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在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劳务合作方面所制定的资金支持、外汇管理、出口退税、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等有关鼓励政策;及时研究协调我市企业在“走出去”中遇到的问题;对各区、县(市)的“走出去”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做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1、成立杭州市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政策咨询,代办有关境外投资手续和涉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2、建立杭州市“走出去”项目资料库,负责编印国家、省的有关鼓励性政策、境外投资环境以及境外投资信息等资料。
  
  3、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劳务合作经营权。
  
  4、成立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外派劳务、境外就业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原则、重点,实施主体和形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品牌优势和市场基础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率先“走出去”,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境外投资和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等,积极利用以下多种形式“走出去”:
  
  1、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外贸专业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产品和营销市场,到我市产品出口的主体市场(美国、日本、欧盟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机构和商品分拨中心。
  
  2、设立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以杭州的机械、电子、食品、纺织四大支柱产业和医药、化工、软件等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现有适用技术和设备到东南亚、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欧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有市场、有效益的境外生产加工。
  
  3、开发境外资源。开展境外种植、养殖,开发境外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
  
  4、创建境外研发中心。积极引导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到经济技术发达国家(地区)设立科研机构和技术、软件、产品研发中心,利用当地的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能力。
  
  5、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重点是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努力开展境外设计咨询、技术合作、软件开发、广告策划、国际旅游和饮食服务等项目。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1、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区、县(市)开展“走出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当年“走出去”发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的扶持补助,主要支持企业有组织地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设立境外企业以及为开拓市场、规避风险参加的出口信用保险等。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安排相应的资金,对“走出去”的企业给予扶持补助。
  
  3、积极帮助“走出去”的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用于开展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地区的新兴国际市场拓展、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
  
  4、对境外加工贸易所使用的出口设备、原材料和配件均给予出口退税。
  
  5、对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允许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有效手续。对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境外企业(机构)的主要人员,允许其家属随行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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