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在认真摸清本地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和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界定职能,理顺关系,测算教职工编制,认真拟定方案。 2.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可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和效益差的中小学。 3.清理现有教职工。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抓紧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8号)要求,坚决清退乡镇自聘代课教师;认真清理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 4.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5、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各地在省政府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由市、县教育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三)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过程中,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竞争上岗。对编制内落聘教职工,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和转岗分流。鼓励教师从城镇学校流向农村学校,从重点学校流向一般学校。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在实行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逐步扩大学校内部分配自主权,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将教师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强化分配的激励机制。深化学校后勤体制改革,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妥善分流人员 做好全省中小学精简人员的分流工作是完成核编任务的关键。各地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合格教师坚决予以分流。要把分流人员的安置同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的办法和途径。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政策,由各市、县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并将精简人员分流办法在核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和精简任务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对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对在3年内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新建、改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3、各级机构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编进入、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等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