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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方法步骤
  
  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2年12月底前结束。具体分三步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9月20日前)。市、县教育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底学校在籍学生数为基数,提出本市、县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组织实施(11月底前)。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员额及精简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和精简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检查验收(12月底前)。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编和精简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
  
  附表: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附表: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
  
  ┠─────┬────┼───────────────┨
  
  ┃高│城市│1:14.5—1:12.5┃
  
  ┃├────┼───────────────┨
  
  ┃│县镇│1:15—1:13┃
  
  ┃├────┼───────────────┨
  
  ┃中│农村│1:15.5—1:13.5┃
  
  ┠─────┼────┼───────────────┨
  
  ┃初│城市│1:15.5—1:13.5┃
  
  ┃├────┼───────────────┨
  
  ┃│县镇│1:18—1:16┃
  
  ┃├────┼───────────────┨
  
  ┃中│农村│1:20—1:18┃
  
  ┠─────┼────┼───────────────┨
  
  ┃小│城市│1:21—1:19┃
  
  ┃├────┼───────────────┨
  
  ┃│县镇│1:23:1:21┃
  
  ┃├────┼───────────────┨
  
  ┃学│农村│1:25:1:23┃
  
  ┗━━━━━┷━━━━┷━━━━━━━━━━━━━━━┛

  
  注:1、“城市”指省辖市;
  
  2、郊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比照城市标准,郊区乡镇比照农村标准;
  
  3、“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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