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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行市场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市场举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状况负有管理责任,达不到质量卫生要求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和销售。要建立产品索证制度和追溯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监督,对假冒伪劣“菜篮子”产品和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给保障能力和流通效率。 1.改善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计划、土管、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菜篮子”产品科技示范园区、特色“菜篮子”产品基地、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菜篮子”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条件的改善。 2.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城建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趋势,会同贸易、公安、交通等部门,制订菜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菜篮子”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同步,按照城市和集镇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新建菜市场,翻建、扩建、改造已经破旧的菜市场,加快市区菜市场的超市化进程,加强批发市场建设,改善批发市场交易环境,增设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等现代设备,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3.创新和发展有效流通。要扶持“菜篮子”产品的配送和连锁经营,推行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菜篮子”产品经营企业发展超市连锁经营。 4.扩建便捷畅通、卫生安全、低成本运行的“绿色通道”。引导和支持“菜篮子”产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与生产加工企业直接挂钩,减少“菜篮子”产品的上市环节和防止“二次污染”,形成从生产加工到批零市场的“绿色通道”。交通、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环保、高效、形象的要求,把发展“绿色通道车”与逐步淘汰人力三轮车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绿通车”运送能力。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菜篮子”稳定发展。 1.各地和有关部门已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要继续保持,并根据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任务,制订新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市本级“菜篮子”资金在保持原有规模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0万元用于市场的检测设施建设。 2.对“菜篮子”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应视作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绿化费、水电增容费、土地评估费、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及墙改基金、教育基金等规费。“菜篮子”批发市场因城市发展和布局调整搬迁,原腾空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划优先收购,收购款用于新市场建设。新征用地按成本价批租,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3.新建居住区菜市场建设,由规划、城建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照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进行配套建设,贸易部门参与立项、会审、竣工验收。经物价部门批准,市场经营者按基本造价购买,但不得改变用途。老居住区菜市场原地翻建、扩建或异地调整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出让金专项用于菜市场建设。 4.鼓励和扶持“菜篮子”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产品档次。经贸易、农业、卫生、财政、质监、工商等部门确认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骨干企业,享受农业龙头企业待遇。 5.凡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按照《宁波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规定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交、免交。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蔬菜基地开发和老蔬菜基地改造,以及技术推广、科研开发等。 6.实行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做好节日供应和应对突发性灾害,以确保市场稳定。加强对重要“菜篮子”产品的宏观调控,市财政给予储备库存贴息补助。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新阶段“菜篮子”工作取得成效。 1.认真搞好“菜篮子”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目标任务,制订和完善“菜篮子”发展规划。规划要突出“菜篮子”产品按标准生产,组织有效流通,健全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等重点,以促进“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2.实行“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把“菜篮子”工作列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要担负起确保“菜篮子”产品供给和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对出现重大问题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贸易部门作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加强对“菜篮子”行业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菜篮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