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二)附加编制。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从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有利于引导学校结构和布局调整出发,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量核定附加编制:
  
  1.对于一时撤并不了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且学生不足23名的部分农村教学点,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每个教学点增核0.6名教师编制。全区增核的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全区教学点总数的30%左右。
  
  2.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3名教师编制。
  
  3.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4.开设外语课程的小学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5.实行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根据寄宿学生人数,每校核给1-3名后勤管理人员编制。食堂炊事人员不另核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应尽量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聘用炊事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具体标准、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要求,撤销乡镇教育办(辅导站)。今后,乡镇不再专门设立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原乡镇教育办(辅导站)的编制划拨给乡镇中心校,每校增加1-3名编制。
  
  (三)关于教师脱产学习和教职工产假、病假顶岗教师控制数。
  
  因教师脱产学习(1年以上)或教职工请产假、病假(3个日以上)需聘请代课人员顶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达控制数。教师脱产学习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1%核定;教职工产假、病假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0.5%进行核定。
  
  经核定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根据各学校的需要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代课人员控制数不得作为正式教师编制数使用,只能用于聘用临时代课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核拨。
  
  (四)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生数每两年核定一次。在核定的编制内,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对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进行调节,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当地财政部门按各校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核拨经费。
  
  (五)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批
  
  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实施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