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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各市(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和本市(地)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市(地)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本市(地)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行署)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核定本级各中小学的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领导。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涉及面广,关系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但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而且要通力合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实行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核定后,必须严格在编制总量内使用教职工,不得突破。要逐步调整中小学布局,加大规模过小的中小学校和教学点的撤并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通过总量控制和布局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相结合。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同时,适当留出一定编制,用于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鼓励和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教学点)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建立城镇、平原地区学校教师轮流支援农村、山区学校(教学点)的制度。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教职工,可予以辞退。要辞退不合格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使教职工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作相结合。贯彻本办法需要增加的教师,可以从现有的代课教师中考录一部分,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都应清退。代课教师考录为公办教师后,要相对稳定,继续在教学点和艰苦地区任教。防止代课教师考录为公办教师后就调离需要的岗位,而又出现新请代课教师。对分配到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也要有稳定政策。 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要改革用人制度,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按编制聘任教师。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聘用。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除因教师脱产进修、产病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数内聘请代课人员顶岗外,一律不得再使用代课人员。 5.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建立有效的编制管理制度相结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学校不得在编制限额外调入、聘用教职工。 (三)各地要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拟定、上报工作。 县(市、区)级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9月下旬完成;市(地)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10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2年10月下旬将各地(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审批完毕。力争在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区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工作。 五、其他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 13.5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8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 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及其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