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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突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市、区、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考核、同服务的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在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以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和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加强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依法做好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提供假证、施行假手术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着力抓好优生检测和出生缺陷干预,降低病残儿的出生率;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群众能够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积极为广大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查病治病,到2010年全面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要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建立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城市要逐步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之中,在农村也要充分发挥现有的计生资源作用,不断扩大技术服务面,做到便民利民。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性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执法规范化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出现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要严厉查处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 (五)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等要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邓小平人口思想、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要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之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完善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制定鼓励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独生子女家庭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并完善各种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