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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全面落实《广东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推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强化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村(居)委会一级,加强村(居)委会级班子建设,落实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居)委会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八)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逐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房产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要加快信息管理网络化的进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建立适应现居住地管理的人口信息网,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现居住地管理的重点、难点工作和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一把手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研,积极支持计生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活动。各区委、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将检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二)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要把对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衡量政绩、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三)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稳定和加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努力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各级计生机构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计生机构的领导岗位;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设有计生机构,并按有关要求,配齐、配好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协会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选拔年轻优秀人才充实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励和生活补助方面的优惠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所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所在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要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把他们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取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保留其岗位津贴。在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连续在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每满4年,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对在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评聘相应职称。 (四)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市人口基金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