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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成首都“十五”计划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发[2001]1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举和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
  
  (三)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本社区。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在聘期内,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加强对本街道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成员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要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居民满意率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
  
  (二)严格教育培训制度。各区县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岗位培训及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对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各区县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部门要坚持岗前培训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应参加一次区(县)级专业培训。
  
  (三)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5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00-700元;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300-6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200-500元。奖金标准由各区县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依法当选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基本工资数额的,按基本工资标准补足;超过的,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的,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事组织关系交由所在区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关系的终止、解除 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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