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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三)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社区居委会职务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可以解除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关系。
  
  五、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努力建设一支职业化、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是全面推进首都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县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自《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下发后,原《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管理指导意见》即行废止。对于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先后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重要意义、招聘的条件及相关政策,更多地吸引政治素质好、有工作能力、热爱社区事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来,努力为开创首都社区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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