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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委编[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编委,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和全国编办主任会议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
  
  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调整部门的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以及配备领导职数,不断调整和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机构编制管理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巩固,关系到执政党和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关系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
  
  为了保证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认真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这不仅是促进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着眼于长远发展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客观要求。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对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对象是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单位。同时,接受中央编办的授权,对中央在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2.各级、各部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3.监督检查机构改革方案、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的执行情况。对无视机构编制纪律,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未经合法程序,随意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变更机构性质、职责或名称、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4.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等)。
  
  三、监督检查工作原则
  
  (一)为目标任务服务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是为了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任务,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有利于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为此,应与组织、人事、财政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非正常增长。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反映情况和问题务必真实、准确、全面,防止以偏概全,弄虚作假;处理情况和问题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积极稳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凭据之一,是各部门进人和工资核算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等精神,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一律无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予办理,财政部门不给予核拨经费,银行不给予开户,人事部门不给予办理工资基金和调配等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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