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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府口[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法规编号】 366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
  
   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深口管委[1997]8号)

  
  
口岸各单位:
  

  口岸是国家的重要门户,是口岸查验单位行使国家职能的场所。口岸现场的管理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也将给入出境人员留下印象。(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鉴于我市一线口岸、二线通道普遍存在指示牌、路标制作不规范、规格多样、悬挂不规则、各自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口号、业务标语等问题,有碍观瞻。)为使口岸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营造一个庄重美观、宽松和谐的通关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志牌、标语口号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内,除统一规划悬挂的业务指示标牌外,各单位不得各自悬挂张贴各种宣传口号、业务标语等横额条幅。
  
  二、各单位必需的名称和业务指示标牌,今后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用中、英文,简体字)、统一标识(国际通用)、统一材料、统一颜色、统一制作的要求办理。
  
  三、今后各单位需要增添的标识牌,须报市口岸办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要求制作悬挂。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授权深圳市口岸
  
  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的通知
  
  (1997年3月15日深府口字[1996]49号)

  
  
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深圳陆路口岸收取建设管理费的通知》(计价费 [1996]1846号)精神,口岸建设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应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鉴于陆路口岸计算机查验网络工程尚未完成,通过计算机实现统一收费暂不具备条件。),为减少环节,方便工作,特授权你中心注2(注2:原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岸建设管理费由市口岸办授权你中心具体负责征收,以口岸办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由你中心向市财政局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用帐号。要定期核销收费票据,向有关部门呈送报表。
  
  三、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要全部用于养口岸,每年开支范围及金额由你中心作出预算报市口岸办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口岸日常的管理维修费用由你中心安排实施,口岸年度维修计划和项目的调整要报市口岸办批准。市口岸办根据口岸建设、管理、维护的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方向,确定经费使用项目,并审核口岸建设管理费使用情况。
  
  五、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由你中心编写年度收支报表上报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接受审查监督,同时报市口岸办。
  
  六、你中心要加强对口岸建设管理费收支的管理,严格监督,防止收入流失和费用浪费,不允许通道收费人员向过境司机收取现金放行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实现计算机统一收费时,再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
  
  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深府口[1997]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切实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以下称各检查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别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南头、同乐(白芒)、梅林、布吉(沙湾)、盐田(背仔角)检查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口岸办特管线处(此处删除)注1(注1:此处原文为:(同乐检查站为广深高速公路深圳管理站同乐管理处),因该管理站工作已移交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同乐管理处。)负责人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各检查站有关单位(海关、特检分站、免税公司下属商场、派出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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