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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三、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一)建立一支稳定的能满足广大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为基层文化单位提供必要的机构和编制,通过毕业生分配、举办定向群众文化艺术班、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和文化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以及从获社会艺术考级相应资格和全国奖项的优秀年轻人员中视情录用等方式,为基层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和业务人才。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编制原则不少于3~5人;乡文化站编制原则核定为1~2人,人口较少的乡可由乡政府文化专干或兼职人员管理;为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解决2~4名事业编制,用于录用或安排其中的业务骨干。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采取办培训班、挂职锻炼、送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多种办法,加强现有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能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二)深化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群艺馆、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文化站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同时,其工作人员还可以参加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对现职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要予以聘任。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三)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提倡、鼓励和扶持文艺创作、表演、绘画、书法、摄影等业余群众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的发展,注意发挥他们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对业余文化艺术人员进行艺术水平测试,并给予相应的资格。在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交流和竞聘方面,群众文艺团体、业余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十四)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按照国家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有关要求,利用我区现有电信网络、文化设施和国家相关技术,建立网上阅览室、网上博物馆、网上剧场和远程职业教育网等高层次的文化活动网络。在自治区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西藏自治区级分中心,在各地图书馆或群众艺术馆建立六个地区级分中心,逐步在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部分基层中心,实现与全国共建共享图书、文艺、文博、影视等文化信息资源,弥补我区文化活动内容单调、藏书量少等不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服务和经济信息。
  
  (十五)推进农牧区文化活动方式的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我区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民间文化各具特色、群众能歌善舞等优势,积极组织开展群众自娱性文化艺术活动,尤其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节日、农闲和城乡集市贸易等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研究、开发和命名活动,继承和发展民间优秀传统特色艺术。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的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把民族民间自娱性活动与各级政府举办的文艺调演、汇演、表演、比赛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各行各业举办的社区、军营、校园、企业、职工等行业文化活动与文化职能部门的阵地和流动服务结合起来;把先进性与广泛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民族性与开放性、教育性与娱乐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广播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知识普及、开展体育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群众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不断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增收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因素。文化部门应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农牧、卫生、体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在农牧区广泛深入地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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