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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二十三)继续加大文化援藏力度。要认真总结全国文化援藏工作经验,继续深入开展文化援藏活动。根据基层的实际需要和支援方的能力和愿望,共同协商,争取更多的人、财、物及技术援助和文化艺术交流。文化援藏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基层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基层文化事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主导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和群众积极参与建设的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扩大对国内外开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及国际友好团体和个人投资、资助或共同兴办基层文化事业,尤其要鼓励村委会及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建设村文化活动室。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捐赠。
  
  (二十五)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积极创收。各文化单位都要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尽量减少非业务性开支,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保证各项活动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单位应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和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文化产业,逐步由单纯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不断增强文化事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各级文化和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其应减免或返还的税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返还。各有关部门不得因文化单位开展创收活动而改变其公益性质,更不得因此抵减文化事业经费预算。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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