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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联合创建陕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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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榆林、延安两市2个水土保持监测分站,25个县(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站,组建监测机构、配备技术人员,购置监测设备,建立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针对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模式,选择典型性、代表性强的6条小流域、6个开发建设项目、3处100-1000平方公里的退耕还林区和若干延河、无定河流域断面,应用3S等先进技术和常规手段相结合,采集水文、气象、泥沙、植被、土壤等资料,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准确掌握水土流失动态、水土保持效益等信息,预测预报水土流失灾害险情。
  
  五、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建立技能普及和技术培训、技术干部交流、实用技术推广、关键技术攻关、高新技术引进和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机制,强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支撑,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一)建立水土保持人才培训与技术推广体系
  
  建立市、县、乡三级基层干部和群众技术培训体系。5年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用技术培训5万人次,中国科学院选派一批高级专业人才到地方参与示范区建设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加大实用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
  
  (二)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
  
  以科技示范园为基地,以技术培训和工程示范为基础,大力推广小水源高效开发利用、集雨节灌、机修梯田、径流造林、飞机播种、抗旱造林和水土保持耕作技术,大力提高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
  
  (三)研究开发水土保持关键技术
  
  针对当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研究开发降水与地表径流资源化及高效利用、区域植被配置与快速建造、高抗逆性速生林草品种快速工厂化培育、草地建设及高效舍饲养殖、旱作节水农业、特色农产品贮藏加工的关键技术,提高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引进应用高新技术
  
  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为中心,加快高新技术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以“数字黄土高原”为基础,应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初步建立示范区水土保持基础空间数据库,完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发陕北地区土壤侵蚀预报模型、水土保持效益评价和水土保持环境效应评价模型,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决策管理提供新技术和手段。
  
  (五)开展科学研究
  
  结合示范区和精品小流域建设,以适度超前为原则,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重点研究陕北地区生态建设模式与宏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生态修复的途径和潜力、生态建设中植被演替规律和生物多样性变化、生态用水及其合理配置方法与途径、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承载能力及其评价、陕北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黄河泥沙和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和作用等,为治理黄河和西部开发提供决策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成立由陕西省政府、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投入措施。按照示范区创建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在优化配置、适当集中利用好现有项目和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扩大投资规模,加快创建步伐。示范区建设利用中央投入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5亿元,科技支撑投资5000万元。
  
  (三)技术措施。成立陕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咨询专家小组,对示范区建设的技术路线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指导;以中科院水土保持研究所为依托单位,搞好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关键技术研究;改革科技管理机制,积极鼓励科技人员深入试验示范和生产第一线;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科技服务培训体系,定期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加大实用新技术推广力度。
  
  (四)政策措施。贯彻“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按照“谁承包、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允许综合治理成果依法继承、转让,依法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四荒”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水土流失治理责任制,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治理和开发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流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通过龙头企业和“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加快区域经济发展。
  
  (五)法律措施。依据《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和乡规民约,健全监督执法队伍,强化预防保护,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治理成果。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人为新增水土流失。贯彻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谁管护”原则,打击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保障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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