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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无锡市城市夜景亮化美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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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夜景灯光设置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亮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夜景灯光设置工作,充分认识实施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大力开展城市亮化工作,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城市夜间形象,丰富人民群众的夜间生活,优化城市投资环境,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商业和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品位,体现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各单位和部门要成立夜景灯光设置管理的专门组织,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夜景灯光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单位、本部门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负责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夜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
  
  (三)加大投入,不断完善自身形象。要以市委、市政府《无锡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三年纲要》为指导,长远规划,高起点定位,分阶段实施。在我市现有亮化设施基础上,加大投入,以市区为中心,由点到线、由线至面,向周边辐射,循序渐进,逐步展开。注重资金投入与科学管理并重,投入一批,成功一批,在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吸取国内外其他城市在夜景亮化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边摸索边完善,将亮化工程融入我市的自然山水之中,不断完善我市的夜间亮化体系,提升我市城市的整体形象。
  
  夜景灯光设施具体亮灯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19时到21时30分;11月1日至3月31日,17时到21时;节假日及重大活动适当延长亮灯时间。希望各地、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检查本单位夜景灯光设施完好情况,并加以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夜景灯光亮起来,使无锡的夜景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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