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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重点整治影响我省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黑社”、“黑车”、“黑导”现象,欺客宰客、强行胁迫兜售、导游人员常要小费,吃回扣及景区乱摆摊点等问题,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程度,树立青海旅游新形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青海旅游市场的实际,对西宁地区、青海湖旅游景区、互助旅游景区、贵德旅游景区、格尔木旅游景区、青南旅游景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其他旅游景区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坚持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和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经营出境旅行社业务,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
  
  2、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省交通部门和省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害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船)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整治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3、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净化旅游景区游览环境。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吃拿回扣以及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整治强买强卖、尾随兜售、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危害景区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的各种非法摊点;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
  
  三、整治工作措施与要求
  
  整治工作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的方针,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省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全省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开展。旅游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重点查处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和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钱骗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景区(点)的治安管理;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联合查处旅游车辆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要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加大对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卫生部门要重点查处旅游景区(点)和周边环境的饮食卫生等方面问题。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督查,限期解决。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督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社会力量和游客、市民参与监督;各新闻媒体要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对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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