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目标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目标协调分析会,对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市统一考核与部门(地区)归口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建立考核台帐,并定期公布目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评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目标及部门(地区)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凡承担市一、二级目标管理的各级责任部门(地区)、领导及责任人均列入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具体工作,于每年年底对市级目标执行情况的总结、考核和评比工作进行布置,并按照考核标准,核定、分配具体奖励名额。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奖、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先进单位、优秀服务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对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只给额度。 第二十四条 市目标管理奖的发放根据当年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核准后发放。未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市人事局核准,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以目标管理奖名目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的考核办法:将目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控制目标相反),再综合难易程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后评定。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提前)完成市级目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给予嘉奖,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奖。项目优胜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考核办法:将各部门单项目标得分之和与所承担的目标项目数相比,再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后评出;优秀服务单位从为市级目标顺利完成提供良好服务的单位中评出,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服务单位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额度;优秀服务个人从优秀服务单位中产生,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组织本部门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对弄虚作假以及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法纪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资格,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颁发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