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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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