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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国家纪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的归并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审核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价格听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调整规范后《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病患者合理分流,调节不同社会阶层看病就医的需要,这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分三类确定。全省县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价格名单见附件二。各类医院可以在省统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自主确定下浮幅度,报当地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自行确定上浮幅度。同时,允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7所医疗机构的手术治疗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但项目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其加收部分不得上浮)。长沙市口腔医院临床诊疗类中的口腔治疗和口腔手术价格可按一类价格执行。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后,必须严格医用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8%;1001--5000元(含)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报备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应当加强对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折不扣付诸实施,防止违价乱价现象发生。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使用省里统一研制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省统一规定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全省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和药品)见附件三]。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医疗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定、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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