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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5、严格执行价格登记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到当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 五、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调价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布置,组织医疗机构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培训班,使之了解调整规范的要求,正确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和监督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编印《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按编印成本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各地要认真做好医疗价格手册的宣传征订及发行工作,确保自愿购买者能及时订购。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统一规定的住院床位数比例,设置普通住院床位,优先“五保户”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入住,并对其门诊诊查费实行减半收取。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1992]湘价费字第219号[1997]湘价费字第71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此前发出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同时废止。 名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对医疗机构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向省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