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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坚决执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收费政策,对学生只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0元,有特殊课程设置的初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40元。对住校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对不住校学生不得收取此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农村地区的初中、小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四项费用:(1)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50元,初中70元。(2)教材费。由省教育厅审定教材目录,省物价局核定教材价格,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公布。农村初中、小学一律按规定使用黑白版课本。(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10元,初中20元。(4)住宿费。住校生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对不住校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除上述四项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收费审批管理 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是重要的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权以任何形式出台或者变相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市、县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各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严禁越权审批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凡现行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要自行清理并予以纠正,以保证教育收费政策的统一。 所有中小学教材必须在封底标示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批准文号和全国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三、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学校所有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制作收费报告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各项收费的详细情况。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在本通知规定之外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收费为学生代办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不得向学生征订教师用书、教学挂图以及与教材配套的各种音像资料;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基础训练等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凡学生学习需要学校组织订购发放的课本、作业本(题)、辅导材料、宣传材料(读物)等,均应在上述收费范围内及财政拨补的经费中支出,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等;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不得借开展活动、购买作业本等名义向学生零星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不得收取卫生费、治安费、水电费;不得对新生收取报名费;不得以录取学生、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者收取转学费用;不得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不得收费统一供应纯净水等;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员也一律不得代办。 四、加大收费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对山区县农村中小学每生每学期5元的补助继续安排。省、市、县应筹措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要认真落实并管好用好。学校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县财政应予以安排。学校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