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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支配使用,不实行“零户统管”,但必须专款专用。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基建、招待等开支;如有结余,可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以改善办学条件。收取学生书本费用,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严禁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等任何物品和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每学期开学后,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对在上一学期多收费、应退未退的,由物价部门责成和监督学校及时退付。对擅自出台收费项目、越权定价、乱收费、乱开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要依纪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