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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教监[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府纠风办:
  
  
根据中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全议精神,为有效遏制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反弹,巩固我省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成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针对部分地区和学校出现乱收费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和城市择校生高收费为重点,以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出明显成效,促进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具体要求是:坚持“三个严格”,做到“六个不准”,把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三个严格”是:第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制订批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在省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各省辖市、县区和学校均不得越权制订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的审批权限在省教育厅,确属需要转制的学校,必须报省厅批准,不允许擅自将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而提高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兼办民办性质的分校必须有独立的校园、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独立的教学管理,绝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一校两制”。第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中央三部委的通知精神,今年仍然执行原定各项收费标准,各地、各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三,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要认真落实“一卡”(收费明白卡、表)、“一证”(收费许可证)、“一坚持”(坚持收支两条线,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三统一”(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统一由财会人员收取、统一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等一系列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堵塞收费漏洞。全省44个重点扶贫开发县必须坚决执行“一费制”,推行黑白版教材,不准超规定标准收取任何费用。“六个不准”是:第一,不准超出用书目录范围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读物、学具、音像磁带等。第二,不准代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第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第四,不准以勤工俭学之名向学生收取钱、粮及其它物品。第五,不准通过学生搞任何摊派。第六,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费的补习班、特长班和实验班。
  
  这次专项治理在全面落实以上“三个严格”、“六个不准”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群众感受到的治理效果。
  
  第一,切实抓好禁止乱发教辅读物的工作。禁止乱发、滥发教辅读物,已经三令五申,一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违背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精神,是学生交费过多的一个重要方面。2002年秋季开学,除省教育厅公布的教材目录以外,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行组织学生征订和购买各类教辅读物和其它书籍,同时也不准乱收页子费、考试费等。这次专项治理,要将禁止乱发教辅读物作为治理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切实抓好违规高价招收“择校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将一些条件好的公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然后高收费,以及在一个校园内搞“一校两制”的治理工作。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和少数优质教育资源学校,但影响很大,严重损害了教育战线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次专项治理中,要坚决做到今年凡违规高收费的学校,已将学生录取的,必须将多收学费退还给学生,但是为了稳定,退费不能退学生,谁因此引发不稳定,由谁负责。多收的学费确实无法退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上交财政。不准以“捐资”和“赞助”的名义高收费,捐资助学必须和学生上学脱钩,自愿捐资助学者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捐款,由教育行政部门按需要或捐款者的意愿统一安排使用,招收扩招生应严格执行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制”制定。
  
  第三,严禁巧立名目收费。这种现象在有些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发生较多,对此群众很有意见。学校只准按规定收取杂费和代收书本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县里统一订购作业本的,必须公开招标,不准暗箱操作,严禁以次充好。代收书本费,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用书目录和定价收取,不准随便多收,年底和学生逐人结算清楚,多余的要退还本人或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将学生预交的书本费挪作它用。不准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如书桌押金、不开信息课而收取信息技术电教费、补课费、学籍管理费等等。不能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不准为防疫和保险部门代收防疫费、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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