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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选择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
  
  三、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其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决策支撑作用。
  
  (二)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以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加快我市知识产以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效能。建立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知识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技术创新成果等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各级政府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五)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组织鉴定。
  
  科技奖励要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发明专利权,应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评选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条件。
  
  (六)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自主版权,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级推进计划机软件正版化。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成都市著名商标,搞好名牌商标的注册。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
  
  (八)科技成果、专利权拥有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转让和许可收入中或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提成、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时,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四、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公安机关要加大力度,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
  
  (二)建立完善在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下的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三)加快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业务精、效率高、素质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一)知识产权、科技、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工作骨干,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二)市行政学院和本市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把知识产权纳入其教学活动中,作为在校学生的选修课程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法,宣传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公正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树立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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