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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查处旅行社接待旅游团时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严厉查处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拿私授回扣的非法行为;坚决取缔针对旅游团开办的所谓"走私罚没品专营店"、假免税店等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六)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以及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七)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严厉查处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我市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协调,市整顿办、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区)政府等相互协作。市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查处。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旅游市场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局负责对客运车辆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市消防局负责景区(点)和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旅游景区(点)的游乐设施、运载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查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做好辖区内风景区(点)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本辖区的农家乐、毡房、马匹、滑雪场、购物店和游乐设施设备的监督与管理,做到旅游商品、游乐项目明码标价,不欺客宰客;建立完善的旅游安全管理机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大景区旅游安全、环境卫生、市场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提升风景旅游区的良好形象。以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在市旅游局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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