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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长期拖欠教职工工资又不采取措施解决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纳入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和完善“两基”年检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的理顺、教师工资由县统一管理并通过银行发放等情况。
  
  二、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八)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逐年提高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水平,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县政府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核定、使用、管理公用经费,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
  
  农村中小学按省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维修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九)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履行政府的法定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管理和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彻底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问题。
  
  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校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在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财力较好的市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十)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新增的危房和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各地要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确保及时消除中小学危房。在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要设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县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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