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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建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各地要落实和用好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省级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严格按照助学金的申请程序和原则,按学年评定应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并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十八)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社会助学活动。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帮助贫困县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鼓励企业和个人向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把优秀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十九)推行校务公开,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时实行“一费制”,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不得再对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地方政府要确保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弥补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 严厉查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禁止向学校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