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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七)建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各地要落实和用好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省级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严格按照助学金的申请程序和原则,按学年评定应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并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十八)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社会助学活动。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帮助贫困县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鼓励企业和个人向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把优秀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十九)推行校务公开,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时实行“一费制”,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不得再对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地方政府要确保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弥补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
  
  严厉查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禁止向学校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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