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一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组成。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A)和项目申报书(B)两种类型。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由一级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项目,以及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小的单台购置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B)并附相关材料。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除前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A)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基层单位逐级上报至一级部门。 (二)一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需求项目库。 (三)一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需求项目库中的项目排序后,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一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一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一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一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部门;一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