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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 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可按其重置价10%至50%给予补偿,其临时建筑作为营业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 五、拆除建(构)筑物的建筑垃圾量由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并按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拨付渣土清运费,免交渣土处置费。 六、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公共卫生、电缆光缆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拆迁或按要求改建,所需资金自行筹措解决。 七、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军队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其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产权单位可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八、拆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依其原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使用性质,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附属物,按重置价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因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拆迁时被拆迁人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6个月职工工资补助费。 九、拆迁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房,由辖区工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注册从业人数一次性付给每人500元的补助费。 十、拆迁属于单位产权的居住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价补偿,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安置使用。拆迁私有房屋和市直管公房,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十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作价补偿。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调整解决并依法报批。 对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依其原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十三、拆除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重建的,可免缴与原拆除建筑相等面积的行政性收费。 十四、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用地应按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分期征地的方法办理报批征地手续。 河道拓宽、堤坝、道路、河湖及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征用划拨的方式划拨给指挥部办公室。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计算补偿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亩,并支付青苗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