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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根据规划确定的项目先由市国土资源局统征,再按国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项目用地单位。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
  
  征用未利用地的,只支付200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堤外绿化、湿地按生态绿化用地由指挥部办公室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按每亩每年500元标准支付承包费。
  
  十五、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
  
  业经补偿后的各类树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十六、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村庄经批准,可以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经批准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的村庄,除现状宅基地外,按2000年底农业人口数,给各村预留人均一分集体发展用地;滹沱河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村集体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按现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额付给利息,待建设用地时,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余土地在国家建设用地时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实行统征。
  
  村集体发展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建设村民住宅和村办公益事业,也可以用于举办乡镇企业、“三产”和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享受市政府“城中村”改造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政府119号令有偿收回。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照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的具体项目分别以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给土地。
  
  十八、被征用、占用的土地存有权属争议或就补偿安置等事宜暂时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不能影响进点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施工。
  
  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存有产权争议或就补偿、安置等事宜暂时达不成协议的,应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和签定协议的原则办理,不得迟滞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对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作出补偿方案,交市拆迁办进行审核后,实施强制拆除。
  
  十九、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对积极支持、配合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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