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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今年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今年,我省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的政策,在农村得到全面落实,农业“两税”及附加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落实到户,新的农村税收制度初步建立,农业“两税”征收进展顺利,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群众普遍反映良好。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省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农村问题积累较多、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目前,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对如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没有认真研究;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省上的要求去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该公开的没有公开,群众有意见;有的乡镇擅自在税征中搭车收费,甚至个别地方还在收修路、建校集资款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在个别地方发生,但在群众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这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村“三乱”抬头,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稳定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贯彻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实现农民负担“减轻、规范、稳定”目标的基础。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擅自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计税土地面积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擅自向农民征税的行为。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1号),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中、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中、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
  
  (二)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性让农民出钱、出工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民主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经管站组织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以陕农业发〔2002〕129号文件下发各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农民凭卡履行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任务,监督卡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筹资筹劳,农民都有权拒绝。
  
  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三年过渡期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使用仍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无偿使用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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