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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禁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和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我省税改方案要求,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要坚决停下来,不能再收取。农村电网改造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除电表及电表以下入户部分按规定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外,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对已经向农民收取的非法集资,要把集资款如数退还给农民。在农村开展保险、合作医疗等都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的行为。 各级纪检、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有关部门设立的达标升级活动和签订的责任书、责任状进行清理。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少数考核责任制可予以保留外,其他凡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还要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 (一)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2002年实行“一费制”的学校,要严格按初中生每学期150元、小学生每学期92.5元的标准收费。未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仍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要求执行。 (二)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地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要严格按照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陕新出联字〔2001〕41号)中“贫困县的行政村不得突破300元;其他县(市、区)的小村不得突破500元,大村不得突破800元”的限额执行。有关部门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各村在报刊征订费用限额内,优先订阅党报党刊。 (三)大力推行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各级财政、物价和涉农收费单位,对于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向社会公示,将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各地要通过建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四)规范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各级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坚决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从2002年9月1日起,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执法大检查。检查方法是先由各县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业“两税”及附加是否按新的税收制度征收;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报刊征订乱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核,“农民负担监督卡”是否发放到户;各乡镇、各涉农收费单位是否实行了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等。县级自查后,再进行市级检查。在市级检查的基础上,省上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抽查。对抽查出的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恶性案件的县、乡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尽快建立适应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三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42号)要求,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保证,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履行职能。四是各级纪检、纠风、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