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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省局推行目标管理工作补充,是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基础。市县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认真分解执法岗位,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岗位职责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按征收、管理、稽查、法制四个系列,细划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责。 三、工作规程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要在省局《征管工作规程》确定的程序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明确具体操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四、评议考核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手段。为了减少考核次数,评议考核可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五、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在2002年10月末前完成岗位职责的细划分解和工作规程的设计工作。省局将结合年末目标管理考核组织检查验收。 六、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待全国执法资格考试结束后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权责一致、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全省执法责任制办法,市、县级地税机关具体负责执法责任制执法岗位和执法程序的分解、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做到岗位职责分解到位,工作规程设计合理,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严肃认真。 第二章 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 第七条 地方税收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纳税人行使地方税收管理职权的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的地税机关,方可从事地方税收执法活动。 各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确定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 第八条 全省各级地税局(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为第一执法责任人。 第九条 地方税收执法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证书,有资格从事税收执法活动的地方税务机关公务员。 第三章 执法权限和执法依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权限执法。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负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税种和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收入预测,充分行使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收处罚权,努力做到应征尽征。 地税机关要切实保障税款征收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地税机关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保障正常的税收检查权。对同一企业的税收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有涉税举报案件的除外),不断提高税收检查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受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防洪基金等税外收费的代征工作,应由省级地税机关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依据进行清理,依法公布新增、修订、废止的执法依据。 地税机关的执法依据主要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涉税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涉税行政法规; (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 (5)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