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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大力整顿旅行社,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以及境外、省外在我省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依法打击非法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证导游等非法活动。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导游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和IC卡管理。
  
  (三)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以“零团费”、“负团费”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无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不规范经营,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诱导旅游者超时购物,私拿回扣、索要小费,擅自变更旅游项目安排、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在导游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封建迷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建立旅行社诚信档案和导游执业信誉档案。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以及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购物店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度。
  
  (五)加大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按照《河北省“十五”期间旅游区(点)改造升级方案》,结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治理旅游区(点)及周边环境。严厉打击乱涨价、乱收费、强买强卖、尾追兜售、欺客宰客以及抢劫盗窃、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六)杜绝事故隐患,保障旅游安全。积极开展旅游车船、马队、索道、游乐设施设备以及山体、湖泊、海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整顿,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照)的车辆(船只)非法从事旅游经营,严禁超载运营和报废、带“病”车辆(船只)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界、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同时,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堵塞事故源头。
  
  二、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总揽全局,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展开。
  
  (二)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钱骗财、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区(点)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旅游部门把住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开展对旅游车辆(船只)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质监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的监督检查和打假力度。
  
  (三)结合“创优”,做好整治工作。我省优秀旅游城市以及已申报正在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的,要按照国家旅游局最近发出的《关于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检查工作和中国优秀城市2002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率先行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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