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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各处、室,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产业办,上市办,红十字会,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宁组通[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清理范围(含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尽快组织本处室、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将《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填好后,于9月10日前统一交办公厅人事处,以便于对每个人的学历学位情况进行审定。附:《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 2002年8月20日 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 (宁组通[2002]49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我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合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传达厅字[2002]4号文件精神,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厅字[2002]4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检查清理学历、学位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克服追名逐利,把提高学历、学位当作提拔、使用资本的思想倾向,自觉配合组织搞好这次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性质,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内容 这次检查清理的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上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检查清理的重点是以上机关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参照厅字[2002]4号文件精神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检查清理的内容主要是上述人员档案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学历,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三、检查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 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按照《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宁组通[2002]50号)进行。这次检查清理工作按填表、查档、确认、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1.填表。凡属清理范围内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期限上交组织人事部门。个人保管的应当入档案的学历、学位材料也要一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各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于9月10日前将填好的《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查档。查阅个人档案中的学历、学位材料,掌握工作人员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情况;检查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3.确认。对每个工作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要认真甄别真伪,凡有疑问的,要仔细研究确认,必要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确认,也可在全国联网的学历、学位电脑查询系统上进行查询。干部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根据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取得国外学历的有关规定,提请国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或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协助审核。 4.处理。学历、学位材料完备、真实,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学历、学位做出确认结论,并归入档案。对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档案材料中学历、学位填写不规范的地方,要加以规范。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或应组织要求能说明情况,对虚假学历、学位表示放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或拒不如实说明情况,或继续伪造证据掩盖真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本通知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从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