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人]字[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检查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开始,到11月20日结束。
  
  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检查清理工作做好。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951)2079329,2076457。
  
  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略)
  
  2.学历、学位填写要求(略)
  
  3.《学历、学位审定表》(略)
  
  4.《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统计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8月9日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掌握干部的学历、学位状况.依据干部审查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决反对学历、学位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一般按决定审查、调查核实、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审查核实,做出准确认定。
  
  1.在职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时;
  
  2.干部提拔、提名、交流、晋级、评定职称、申报知识分子地区津贴、工资定级审核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时;
  
  3.对拟录用的干部进行资格审查时;
  
  4.群众对于部的学历、学位状况有举报时;
  
  5.其它情况下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认定时。
  
  第五条 对干部学历、学位审查的范围包括:
  
  1.干部特有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2.干部持有的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3.干部持有的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4.干部持有的军队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对于部自1990年(包括1990年)以前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主要通过查看干部学历、学位档案,向教育主管部门、发证单位查看新生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的方法认定。干部学历、学位档案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考生报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体检表、学籍卡、学年考试成绩表、学期鉴定、毕业鉴定表、报到证及其它学历、学位归档材料。
  
  2.对干部自1991年以后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认定。
  
  3.对干部从各级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除查看干部的学历、学位档案外,还要向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单位调查核实。
  
  4.对干部从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根据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取得国外、境外学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对干部从军队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或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干部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和军队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机构认定;干部从各级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颁发学历、学位的党校进行认定;干部从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提请国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或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协助认定。
  
  第八条 对已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过“三审定”的干部,其学历、学位原则上以“三审定”的结论为准。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干部学历、学位审定结论有明显错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审查,干部学籍材料完备、真实,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学历、学位做出审查结论,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条 对经审查发现持有虚假学历、学位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对干部学历、学位的审查工作。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干部职工学历、学位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