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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郑财教[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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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经费计划安排应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加强集成、注重效益”的原则,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提高经费支持项目的产业集中度。对重大、重点项目的选择,应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项目的组织、设计工作,体现政府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有效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经费计划安排,应统筹考虑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发挥协同作用,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着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二条 列入科技三项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5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为:
  
  (一)发布项目指南。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或参与竞标;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实地考察,写出项目考察报告;
  
  (四)组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评标;
  
  (五)根据专家评审(评标)意见,提出经费安排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加大项目招投标力度,凡适合招标的项目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具体办法参照省科技厅豫科计字﹝2001﹞28号文《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坚持并不断完善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进行。要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六章 经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划拨手续。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隶属县(市)、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下拨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后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对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逐步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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