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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经费支持项目的集体和民营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承担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应考核、应结题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项目与经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依法惩处科技三项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