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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药监安[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癌症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求,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2002年5月修订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实施。
  
  特此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专用卡核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我市实行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核发“专用卡”制度。
  
  第四条 申请核发“专用卡”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诊断和治疗癌症的技术及设施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
  
  (三)具有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核发“专用卡”的部门及相应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及《“专用卡”管理制度》;
  
  (六)连续三年无关于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核发“专用卡”资格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审批后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医疗机构关于核发“专用卡”资格的申请;
  
  (四)核发“专用卡”的部门名称及人员名单;
  
  (五)医疗机构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及《“专用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核发“专用卡”的医疗机构同时承担对持有“专用卡”的患者就近取药的供药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药。
  
  第七条 为方便持“专用卡”的患者就近取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一)、(三)、(四)、(五)、(六)之规定,根据各辖区的实际情况,在各区、县(市内六区除外)按区域的划分,指定区域内部分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作为“专用卡”凭卡供应麻醉药品的定点供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供药医疗机构)。
  
  供药医疗机构无核发“专用卡”资格。
  
  供药医疗机构应将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名单及负责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任书复印件及签名式样报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已认定的医疗机构建立档案,应包括第五条中规定的(一)、(二)、(四)、(五)项等内容。
  
  第九条 发卡医疗机构须填写“专用卡发放及供药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一),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以软盘形式将数据资料报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管理“专用卡”,收取发卡医疗机构报送的软盘形式的数据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掌握辖区内“专用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整理过的资料以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认定核发“专用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供药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建议。每年至少应对发卡医疗机构、供药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章 专用卡的申领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专用卡的使用人,必须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或其他病情危重(如爱滋病、截瘫病患者等)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患者。
  
  第十四条 “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对开具“专用卡”后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收回“专用卡”,出院后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癌症患者申领“专用卡”,应采取就近原则,在其住所辖区内的发卡医疗机构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申请“专用卡”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档,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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