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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药监安[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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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患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
  
  (五)患者本人的有关癌症诊治的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及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原诊断医疗机构印章;
  
  (六)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来津诊治的异地患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本人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患者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的,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五)、(六)材料外,还应提供护照或回乡证和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用于申领“专用卡”的诊断证明及复诊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必须对患者进行面诊。外省、市的诊断证明必须由县以上(含县)医疗机构开具。用于申领“专用卡”的诊断证明其内容应包括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的品种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
  
  第十八条 核发“专用卡”的医疗机构在初次发卡时,须在户口册该患者户口页上加盖“麻卡已发”印章。
  
  对异地来津诊治的患者发卡时必须在所提供的暂住证上加盖“麻卡已发”印章。
  
  第十九条 各发卡医疗机构应制作“申领专用卡须知”,为患者申办专用卡提供方便。其内容应包括申领“专用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方法、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第二十条 “专用卡”一般不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晚期癌症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可凭具有主治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除执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外,须注明使用注射剂的理由,报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签注“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一次性开具二日使用量的注射剂。
  
  第二十一条 患者及亲属或监护人申办“专用卡”时,需签署“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发卡医疗机构应向其阐明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双方共同遵守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发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专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发卡人的签名式样报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二十三条 取药时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及取药人的身份证取药。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标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其处方印制字样使用国家规定的蓝色专用颜色。专用处方除须印制普通处方的基本要素外,还须印制诊断、患者的“专用卡”号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发药部门应建立“专用卡发药情况登记簿”,其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发药时间等相关记录,连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保留三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拟定患者的用药方案,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提倡使用控、缓释剂型,尽量减少注射剂的使用。
  
  “专用卡”不供应度冷丁。
  
  第二十八条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发药部门,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交回的,发药部门可拒绝发药。
  
  第二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细则,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专用卡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
  
  持暂住证申办“专用卡”的,其暂住证有效期不足两个月的,“专用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暂住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条 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及已交过报告单复印件等资料外,应按照办理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应建立随诊制度,每月对患者进行一次面诊;患者行动不方便的,应派人随访,并建立随诊、随访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随访记录和复诊证明,到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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