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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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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缴交租金责任或擅自批准减、免、缓交租金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原房产价值5%--8%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8%--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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