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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劳社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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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计时工资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编制企业参考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按参考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和经营需要实行计时工资。
  
  除上述工资分配形式外,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实施其它分配形式。
  
  三、工作要求
  
  根据企业工资分配的原则,企业在内部工资分配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章程。章程中应包括本企业采取的工资分配体制、工资基金提取、支付方法、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福利费用及职工和工会组织参与监督等项内容。
  
  (二)要加强以内部分配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包括制定定员定额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生产工作记录制度、考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员工守则等。特别是通过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和严格考核制度,把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为工资分配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三)注意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1、要处理好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关系。经营者的收入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成果和风险合理确定,既要与职工拉开距离,又要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要处理好技术复杂、艰苦繁重岗位职工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关系。工资分配应向技术复杂、艰苦繁重岗位倾斜,使技术高、责任重、贡献大的职工收入要多于其它职工。
  
  3、要处理好一线职工和二、三线职工收入关系,合理增加一线职工收入,用工资杠杆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力流向,鼓励职工到生产一线和苦、脏、累、险岗位工作。
  
  (四)每年应编制工资分配方案,报送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工资方案应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人数、工资总额等都要有详细规定,同时应召开职代会予以通过。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颁布的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随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要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水平预警标准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及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工作做为下线进行监控与管理。
  
  (二)各企业要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多种行业中的岗位(工种)工资标准、技术含量等因素为依据核算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准确评定本企业各岗位(工种)工资标准。
  
  (三)垄断性企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它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适合自身特点的分配方式。对于国有经济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工会或职工集体谈判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
  
  (四)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者以实现利润或利税、资产或股值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出发,设定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水平增幅等相应的辅助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
  
  (五)强化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控机制,从有利于产品市场竞争和充分使用好人工成本额度的目的出发,加强人工成本的调控与管理。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人工成本在企业成本中的比例进行检查,指导企业合理控制工资收入,加强人工成本核算。
  
  (六)企业应严格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因经济效益等客观因素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时,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原因。对当年欠发的工资要在年终财务决算前,予以补发。
  
  (七)支持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在中外合资、民营、私营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各项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分配协议,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共同监督实施。
  
  (八)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企业在安排工资总额计划时,必须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企业要把本年度应发工资额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持《工资金额使用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职工工资。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收入渠道及支付行为。对不按政策规定列支和提取工资,要坚决检查纠正;加强对工资支付和拖欠工资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要依法查处克扣或故意甚至恶意拖欠工资等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依法建立健全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工资分配监控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规定,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工作。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使企业分配行为合理化、合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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