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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9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2-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多渠道投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
  
  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予以相应增加,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资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各级财政要把国家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各地销售社会福利彩票所得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投放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福利资金也可适当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者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办“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自费寄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制定。
  
  四、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将资金投入等作为社会发展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制订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发展老年产业,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增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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