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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加快制定和落实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营造环保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利用建设国家环保产业发展重庆基地的难得机遇,继续争取和全面落实国家对我市的优惠政策,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在科研、开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企业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环保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给予国债技改贴息。 (三)各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对我市重点扶持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良好效益的环保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对资信程度高的环保公司承接的环保治理项目要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环保产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用足、用好目前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以及符合重庆市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环保产品及技术发展目录的环保企业,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符合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设备(产品),并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条件的,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环保治理项目的企业,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来加大对环保治理的投入;对环保产业各领域从事技术研发,成果孵化,开发生产环保软件、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对入驻北部新区的环保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